01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不能。不得就不动产行使留置权,但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02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可以。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03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0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若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则合同有效。
05签订合同时承包人未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竣工验收时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06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不能。但是可以要求过错方按照其过程责任的比例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08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拒绝修理、返工,发包人能否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可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解除。
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已经明确表明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继续施工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0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不能,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1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
可以,但前提必须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
1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3仅凭发票能否作为已付工程款的依据?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能。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包含违约金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失。
15建设工程上设有抵押权,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可以。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16承包人能否就垫资款主张利息?
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
注: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7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为由主张工期不顺延?
可以,但前提是合同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则视为工期不顺延。
18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因此拒绝继续施工?
可以。按约支付价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系严重违约行为。
19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0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在何种情形下也需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1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
可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2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他人所签订合同是否一定为无效?
不一定。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无效,但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哪些需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1.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为法人,法人分立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出现“公司法人格混同”情形的,出资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4.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人实施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共有人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属于“债的加入”情形,债的加入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7.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注: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 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13.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4.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6.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17.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注: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并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法律严格禁止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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