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电动自行车撞倒无法起身,车主不予施救并逃逸,随后该行人又遭到汽车碾压——这两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该行人不幸身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0日凌晨,在一处国道上,莫某骑电动自行车追尾撞上前方同向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行人徐某,徐某应声倒地、无法起身,但莫某却骑车逃逸了。过了6分钟,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发地点,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车道内的徐某,徐某遭车辆右前轮碾压。
徐某虽被送医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交警部门对这两起连续发生的事故分别作了责任认定:第一起事故中,莫某负全责,徐某无责;第二起事故中,莫某与谢某负同责,徐某无责。
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徐某的家属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莫某、谢某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也就是莫某和谢某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法院对两次事故的原因力进行拆解:莫某作为事故的始作俑者,其第一次撞击不仅造成了徐某倒地,更将其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结合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莫某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谢某作为事故的“加害者”,其超速行驶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直接导致了最终的死亡结果,法院判定谢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普法时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二次碾压交通事故中,各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如何公平认定?
✅法律定性
本案前后两次事故,侵权人莫某与谢某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最终造成了徐某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情形,应适用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责任划分依据
在按份责任中,确定各侵权人“相应责任”的大小,需要重点考察两个维度:一是过错程度,莫某第一次碰撞后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对伤者的救助义务,未停车保护事故现场,主观过错较重;谢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超速行驶,同样存在过错。二是原因力大小,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徐某从正常行走状态变为躺卧于危险的道路中央,这是损害发生的首要原因;第二次碾压则直接造成了最终的致命伤害。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和交警认定,对两次事故各自在最终死亡结果中的“原因力”进行了技术性分析和裁量。
✅裁判逻辑
本案并非简单地将总责任对半划分。法院结合交警部门的认定——第一次事故莫某全责,第二次事故莫某、谢某同责,并进一步将总损害后果拆解为“倒地危险状态”和“碾压致死”两个阶段。莫某对第一个阶段承担全部责任,对第二个阶段承担一半责任;谢某则仅对第二个阶段承担一半责任。这种精细化的责任比例认定,既符合“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也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来源:广西高院、鹿寨县人民法院、柳州晚报 |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