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六旬农民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超退休年龄、自身疾病干扰、过度治疗等理由拒绝赔偿误工费及部分医疗费,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办案团队诉前夯实病历、误工证明等各项证据材料,同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伤残等级和“三期”标准,成功阻击保险公司各项抗辩,最终法院近乎全额支持当事人诉请近17万元。判后律师促成和解,当事人微让千余元,保险公司撤回上诉并已履行,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款后特赠送锦旗致谢。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小型客车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杨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先生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先生无责。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60多岁的杨先生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伤情为左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同时伴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脑梗塞等基础疾病。
保险公司对多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认为第三次住院系“过度治疗”,要求扣除治疗自身疾病及非医保用药的费用;认为伤情不构成伤残,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认为其年过六旬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
二
律师代理过程
(一)诉前准备:系统性证据整理与司法鉴定申请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介入,系统性地梳理了杨先生的全部病历材料——包括三次住院病历、门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并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基础疾病干扰”“过度治疗”等抗辩方向,提前完善证据链条。
鉴于杨先生伤情复杂、基础疾病较多,律师协助其申请了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司法鉴定意见将成为后续诉讼中对抗保险公司异议的核心武器,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为赔偿项目的精确计算提供了法定依据。
(二)夯实误工费证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村委会证明形成证据链
针对保险公司可能以“超退休年龄”为由拒赔误工费的抗辩,律师指导杨先生提交了村委出具的《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其家有耕地,农忙时务农、农闲时打零工,因事故无法劳动、没有收入。二者相互印证,形成了“有地、务农、有损失”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支持误工费奠定了基础。
(三)诉讼策略:以鉴定意见为支点全面主张权利
立案后,代理律师围绕诉讼请求组织完整的证据体系。庭审中,杨先生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9603.04元。
(四)庭审交锋:精准援引程序规则击破保险公司三大抗辩
第一,关于鉴定异议程序。保险公司认为杨先生伤情不构成伤残,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代理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38条,指出保险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也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应视为放弃异议。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保险公司的鉴定人出庭申请,鉴定意见得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关于医疗费扣除主张。保险公司辩称杨先生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梗等基础疾病,要求扣除至少15%的治疗自身疾病费用及20%的非医保用药。代理律师通过病历中的诊疗经过、手术记录等证据,论证三次住院均围绕“左股骨颈骨折”这一事故直接导致的伤情展开,基础疾病系辅助治疗,与骨折核心治疗密不可分;且非医保用药扣除并无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医疗费30327.17元。
第三,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以杨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不应支持误工费。代理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结合村委会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论证杨先生仍有实际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其无法从事农业生产,产生了实际的收入损失。法院按鉴定意见支持的240日误工期,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38700.49元,全额支持。
三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69584.6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诉金额169603.04元几乎全额支持,仅有极少数额因计算口径微调未被支持。
四
判后调解:促成和解、当事人主动让利止争
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前,代理律师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理性分析二审风险与诉讼成本——二审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上诉徒增诉讼周期和成本。在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当事人杨先生展现出极大的和解诚意,自愿放弃1584.64元,保险公司接受该方案并撤回上诉,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杨先生顺利拿到赔偿款后,专程向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致谢。

五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老年农民误工费的主张路径。 本案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在能够提供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并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依法应予支持误工费。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二,鉴定异议程序的规范适用。 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并预交出庭费用,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本案对规范保险公司的鉴定异议行为、防止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具有示范意义。
第三,判后调解实现实质解纷。 代理律师在判决后积极促成调解,当事人以极小的让步换取保险公司撤回上诉、快速履行,既避免了二审诉累,又使赔偿款及时到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定分止争”的司法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