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是一起涉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认定的复合型纠纷,兼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物权排除妨害之诉的双重属性。一审法院以行为人慕某甲未获被代理人慕某乙授权为由,依据无权代理规则认定案涉协议对慕某甲不发生效力,并判令当事人拆除其搭建的简易棚。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一审完全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光法办案团队二审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诚实信用原则及基层调解组织公信力等多角度组织上诉理由,为二审裁判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上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慕某甲全部诉讼请求,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同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排除妨害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将案由确定为合同及物权纠纷,而非仅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
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同时审查权利外观要件与主观因素要件。行为人长期、多次代为处理同一事务且被代理人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形成了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无重大过失的,应认定主观上为善意。
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并盖章确认的,可以作为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代理人知悉无权代理行为后长期消极放任,直至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方提起异议的,其行为难言善意,不应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基本案情
慕某甲在河南省镇平县某处拥有一处老宅,1997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马女士之父在此处亦有一处老宅,同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8月,马女士在其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以自己名义建造扶贫房一座并居住。同年慕某甲之兄慕某乙与马女士就宅基地边界问题签订《证明》,慕某甲对此未提出异议。
2023年9月,慕某甲的老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2024年7月,慕某甲开始拆旧建新。在建设过程中,马女士阻拦施工,并出示了一份2024年6月14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慕姓建房时在马姓现有房屋西山墙外留出3米归马姓所有;以慕姓新建房屋南墙外归马姓所有等内容。协议甲方标注为“慕某甲”,但由慕某乙作为“甲方代表”签名捺印,马女士作为乙方代表签名捺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协议签订后,慕某甲房屋建成。马女士在两家房屋之间的巷道东边搭建简易棚,将巷道完全占用。慕某甲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马女士拆除侵占土地上的建筑物。
另查明,慕某甲与慕某乙系亲兄弟关系,慕某甲长期在外地居住,案涉房屋建设的各种手续及事宜均由慕某乙代为办理。
二、诉讼过程与律师工作
(一)一审阶段:全面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慕某乙以慕某甲代表人身份与马女士签订协议,将慕某甲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处分给马女士,但无证据证明慕慕某甲就此对慕某乙进行了授权,且慕某甲不予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该协议对慕某甲不发生效力。同时,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认定马女士搭建的简易棚占用了慕某甲证载土地,妨害了慕某甲的物权。遂判决:确认案涉协议对慕某甲不发生效力;马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简易棚。
一审败诉后,马女士面临协议被认定无效、所搭简易棚被强制拆除的不利后果。
(二)二审阶段:上诉策略的确定与实施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一审案卷材料,逐一分析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问题,确立了以下上诉策略:
第一,锁定表见代理为核心上诉理由。 律师团队研判后认为,一审法院完全回避了表见代理是否成立这一关键问题,径直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作出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将攻击重点放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论证上。
第二,围绕表见代理组织多层次事实依据。 律师从三个方面构建权利外观的事实基础:一是身份关系层面,慕某甲与慕某乙系亲兄弟,社会经验法则上近亲属之间代为处理事务具有普遍性;二是历史行为层面,慕某乙早在2017年即以“房主”身份与马女士就同一宅基地边界问题签订《证明》,慕某甲从未否认,客观上已形成慕某乙有权代表慕家处理宅基地事务的权利外观;三是客观行为层面,案涉房屋拆旧建新的各项手续均由慕某乙代为办理,慕某甲全程未露面,进一步强化了慕某乙作为代理人的表象。
第三,重点论证马女士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 律师团队注意到,马女士在签署协议时曾对慕某乙是否有权代表慕某甲提出质疑,而村委及慕某乙均明确表示“全权代理”,协议又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确认。这一事实对于证明马女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至关重要。律师在二审中着重强调:作为普通村民,马女士有理由相信经村委确认的代理行为真实有效,其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指出现场勘验程序问题。 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只测量了马女士的房屋而未测量慕某甲的房屋,可能存在慕某甲超占宅基地等情形,一审勘验程序存在不公,虽此项理由最终未被二审重点采纳,但在动摇一审勘验结论的权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五,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指出,慕某甲在建房过程中即遭马女士阻拦并已知悉案涉协议,却一直放任或消极漠视,直至房屋建成后方提起本案诉讼,其行为难言善意,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三)二审结果:全面胜诉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慕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协议对慕某甲发生效力,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慕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实现完全改判,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一)精准把握表见代理的法律构成。 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在于平衡被代理人意思自治与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本案中,代理律师没有纠缠于慕某乙是否获得书面授权这一表面问题,而是从权利外观和主观善意两个维度构建论证体系,将案件从“有无授权”的事实之争提升到“应否保护信赖利益”的法律适用之争,为二审法院提供了清晰的分析框架。
(二)善于挖掘和串联关联事实。 2017年慕某乙与马女士就同一宅基地边界问题签订的《证明》,是一审中已存在但未被充分重视的证据。代理律师将该证据与2024年协议串联起来,证明慕某乙长期以来一直代表慕家处理宅基地事务、慕某甲从未异议这一事实,使孤立的事件形成了完整的事实链条,极大地强化了权利外观的说服力。
(三)注重程序问题的辅助作用。 一审现场勘验程序存在不公的问题,虽非本案胜诉的核心理由,但在动摇一审勘验结论的权威性方面发挥了铺垫作用,为一审判决的全面推翻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公信力的证明功能。 案涉协议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并盖章确认,这一事实在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认定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代理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事实,将其作为证明马女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核心论据,这一思路对于处理涉及基层调解的类似案件具有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