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索赔12.61万元车损,当事人作为肇事司机被推上被告席。若按常规思路,司机全责即应全赔,当事人或将背负沉重债务。光法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劳务关系,通过申请追加被告、梳理劳务证据链,成功将赔偿责任从底层司机转移至雇主。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实现全额止损。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9日,王先生驾驶装载机在搅拌站内部道路倒车时,与吴先生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先生无责任。
受损车辆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及施救费合计126100元后,取得《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于2026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吴先生共同赔偿上述款项及利息。
二、
律师办案过程
(一)临危受命,迅速锁定辩护突破口
王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光法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律师初步研判案情后认为,案件关键不在于“谁撞了车”,而在于“谁应当为这次撞车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时注意到,王先生并非肇事车辆实际车主。通过详细询问事故背景了解到:王先生是经人介绍到搅拌站开铲车的,工资由吴某发放,日常工作也由吴某安排。这一信息让律师敏锐意识到——王先生极有可能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精准申请追加被告,扭转责任归属格局
随后律师申请追加吴某为共同被告,并提交了初步证据线索。法院依法准许,追加吴某参加诉讼。这一程序动议成为案件走向的转折点——如果吴某不被列为被告,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责任后将面临执行难题,而追加吴某后,责任主体链条得以完整呈现。
(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务关系成立
为证明王先生与吴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律师开庭前系统梳理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工资发放记录:吴某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账工资的电子凭证,以及吴某聘用管理人员向王先生借支工资的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吴某在与王先生的微信对话中承认“我们正常发你工资没有拖欠你工资”,但同时推脱责任称“铲车老板是他(吴先生)啊,你直接找他就行了”;
操作资质证明:王先生的装载机操作证及建设工程机械施工作业人员合格证书,证明其具备合法操作资质,不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情形。
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劳务关系证据闭环,证明了“谁付薪、谁管理、谁受益”的雇佣逻辑。
(四)庭辩交锋,逐一击破对方主张
面对保险公司的诉请,律师提出三层抗辩:
第一层:责任主体抗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受吴某雇佣在搅拌站开铲车,事故发生于作业期间,对外赔偿责任应由吴某承担。
第二层:代位求偿权基础抗辩。 律师提出车主高某可能已通过工程款扣款方式从吴某处获得赔偿,保险公司若已实际赔付则丧失代位求偿基础。此抗辩虽因证据不足未获采信,但成功让法庭关注到“重复获赔”的可能性问题。
第三层:过失程度抗辩。 事故发生在封闭作业区,王先生仅存在一般操作失误,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便吴某对外承担责任后,也需另案证明王先生有重大过失方可追偿。
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系吴某雇佣在搅拌站开铲车,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劳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要求王先生的雇主吴某支付代偿款126100元;若王先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吴某可另案向王先生追偿。
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公司代偿款126100元;驳回保险公司对王先生、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专程赠送锦旗,上书“尽心尽责 律师典范”,表达对律师专业服务的真诚感谢。

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律师办案的亮点在于:
跳出惯性思维,精准定位责任主体:面对保险公司“侵权人即责任人”的诉讼策略,律师未局限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而是深挖案件背后的劳务关系,将赔偿责任从底层司机精准转移至雇主,体现了“穿透式”法律思维。
程序策略与实体抗辩并重:律师申请追加被告的决策,不仅解决了“向谁追责”的程序问题,更实质性地改变了案件的责任格局,使法庭能够全面审查完整的法律关系。
证据组织精准有效:通过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操作资质等证据的有机结合,构建了劳务关系成立的完整证据链,为法律适用奠定了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