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的车辆发生事故,被甩出车外,随后又被同一辆车碾轧受伤——保险公司赔不赔?赔多少?
答案取决于一个核心问题:事故发生时,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这两个身份,对应的赔偿天差地别:
“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并非固定不变
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遭本车碾轧,驾驶员一律认定为“车上人员”(不转化);乘客原则上仍属“车上人员”,仅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为“第三者”。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综合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认定是否发生“转化”,主要看以下几点:
✅ 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
1. 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轧
典型案例:兴庆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乘客许某某在车辆行驶中从后排掉出车外,随后被本车压伤。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前许某某已脱离车体,其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类似案例在多地均有出现,均支持乘客被甩出车外后遭本车碾轧可认定为“第三者”。
2. 下车过程中被本车夹伤或撞伤
案例:张某甲在下车过程中,被自己车辆的车门与另一辆车夹击受伤。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张某甲已脱离车体,属于车外人员,应认定为“第三者”。
3. 部分身体已离开车辆时受伤
案例:曹某正准备上车,一只脚已踏入车内、另一只脚还在车外时,车辆启动将其碾伤。法院认定:从“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的过程尚未完成,其仍属于“第三者”。
❌ 不能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
1. 驾驶人自身被本车碾轧
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对车辆运行有直接控制力。因其自身过错导致自己被本车伤害,不构成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身份分离,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2. 甩出后坠落致死(无二次碾轧)
河南省参考性案例26号指出:乘客因事故被甩出车外坠落致死的,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不构成身份转化,仍属于“车上人员”。
律师提醒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交警笔录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处于车外”。
交警事故认定书对身份认定有重要参考价值,法院通常会结合认定书查明的事故经过进行判断。
如遇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可援引“特定时空条件下身份可转化”这一裁判规则,主张适用交强险和三者险。
本文基旨在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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