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常见的误区
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听到一种说法:老年人遭遇车祸受伤,赔偿时得“打折”,理由是老人本身年纪大了、身体差,受伤后果更重是“自身原因”。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年老体弱,不是法律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因年龄增长而打折扣。
一、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里的关键词是 “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指的是故意或者过失,比如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而一个人的年龄增长、身体机能自然衰退,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不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二、实践怎么说
01:87岁老人获赔全额护理费
一位87岁的老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肇事方保险公司辩称,老人年事已高,自身身体机能下降也是导致需要护理的原因之一,不应全额赔偿。但法院最终判决:不能因受害人年满87周岁而认定其存在过错,进而削减其应得的护理费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中断,年老体弱不能成为减免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02:老人原有疾病不影响赔偿
另一起案件中,一位老人在交通事故后死亡,鉴定报告显示其自身原有多种疾病,外伤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较小。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只按30%的比例赔偿。法院同样没有支持这一主张,明确指出:不同的个人体质在交通事故中不能作为区分赔偿比例的因素,否则将造成“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些判决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年龄和体质,不是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
特别提示:误工费认“劳”不认“老”
除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关于误工费,也有必要澄清一个常见误解。
很多人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的人就没有误工费了。实际上,误工费赔偿的是“实际收入的减少”,看的是“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标签。
所以,关键不在于年龄,而在于 “是否有实际劳动收入损失”。
结语: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肤色、性别、职业,也不因年龄而有所不同。年老体弱不应成为侵权人推卸责任、受害方权益受损的借口。
请记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老不是“过错”,赔偿不能“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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