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句话你大概率听过,甚至可能深信不疑。每当新闻中出现精神病人伤人的案件,评论区总会出现类似的声音:“反正不用坐牢”“精神病是免死金牌”。
但这个认知,只说对了冰山一角,却忽略了法律中真正关键的部分。
01
《刑法》第十八条到底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完全免责——但条件极其严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核心关键词是“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必须是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而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是自己说了算,也不是有诊断证明就行。
第二种:完全负责——间歇期犯罪,照常判刑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在缓解期作案——此时阳性症状基本消失,认知功能和意志功能已经恢复——实施危害行为的,通常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判几年判几年。
第三种:部分负责——“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最容易让人误会的“灰色地带”——有病,但病得不够重,还得担责,只是量刑时可以酌情轻一些。
02
真实案例告诉你:有病≠免责
案例一:抑郁焦虑症患者醉驾,上诉被驳回
被告人益某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217.78mg/100ml。司法鉴定确认他患有抑郁焦虑症,但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认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益某以“患有精神疾病不应担责”为由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精神分裂症患者殴打邻居,被判五年
被告人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因口角纠纷用砖头击打邻居头部,致其重伤二级。经鉴定,其违法行为被评定为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这两个案例清晰地说明:只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才可能免责;“部分丧失”的人,照样要坐牢。
03
“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等于“一放了之”
即便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绝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对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特殊保安处分,被强制医疗人需在专门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04
关键澄清
✅ 鉴定是必经程序:自称“有病”无效,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结论,结合医学诊断与行为时心理状态综合判定。
✅ 时间点是“行为时”:案发后是否患病不影响责任认定。
✅ 非免责金牌:有现实动机、计划周密、事后掩饰等行为,常推定控制能力未完全丧失。
⚠️ 监护人责任:若明知高风险却未尽看管义务致再危害社会,可能承担民事侵权甚至过失犯罪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不用负责”这个说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把“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个极端情况,当成了所有精神病人的通用规则。而实际上,绝大多数被鉴定为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评定的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判刑的,一样不会少。
法律不放过真正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但也绝不会让“有病”二字成为犯罪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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